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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道15日起施行!海關總署發布
發布時間:2023-12-25
為支持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進一步促進國際鐵路聯運班列發展,提高境內段鐵路進出口貨物快速通關運輸效率和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發布優化鐵路快速通關相關措施,并于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或者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在理貨報告傳輸前,向海關傳輸進境貨物快通申請信息。
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或者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在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入庫后、啟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申報手續前,向海關傳輸出境貨物快通申請信息。
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向海關傳輸進出境快通貨物載運信息、進出境快通貨物指運(啟運)到貨信息、運抵報告等鐵路艙單電子數據。
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指運地(啟運地)海關申請辦理艙單歸并和艙單分票手續。
四、快通貨物符合艙單變更條件情形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可以向指運地(啟運地)海關申請修改原始艙單、預配艙單電子數據。
五、快通貨物運輸途中因故需破封整理、更換集裝箱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通知指運地(啟運地)海關。指運地(啟運地)海關核實同意后,協調途經地海關監管換裝并書面通知進境地(出境地)海關。
來源:海關發布、經濟日報等
申明:以上稿件來源于平臺原創或網絡轉載,若涉及版權,或版權人不愿意在本平臺刊載,請與我們聯系,我們收到信息后會第一時間刪除。
二、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或者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在理貨報告傳輸前,向海關傳輸進境貨物快通申請信息。
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或者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在預配艙單電子數據入庫后、啟運地海關辦理報關申報手續前,向海關傳輸出境貨物快通申請信息。
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或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向海關傳輸進出境快通貨物載運信息、進出境快通貨物指運(啟運)到貨信息、運抵報告等鐵路艙單電子數據。
三、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指運地(啟運地)海關申請辦理艙單歸并和艙單分票手續。
四、快通貨物符合艙單變更條件情形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可以向指運地(啟運地)海關申請修改原始艙單、預配艙單電子數據。
五、快通貨物運輸途中因故需破封整理、更換集裝箱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應通知指運地(啟運地)海關。指運地(啟運地)海關核實同意后,協調途經地海關監管換裝并書面通知進境地(出境地)海關。
來源:海關發布、經濟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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